2017-10-20 16:05 | 閱讀: 1141
來源: 中評協 作者: xukun
中評協關于印發《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執業會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評協﹝20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有關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完善會員管理機制,強化自律管理職能,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制定了《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執業會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執業會員管理辦法(試行)》
2016年2月3日
附件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執業會員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執業會員管理工作,強化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自律管理職能,根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業會員,是指通過考試或者依法認定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根據《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登記為在資產評估機構工作,承認《章程》并加入中評協的資產評估師。
第三條 執業會員享有《章程》賦予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 會籍管理
第四條 中評協負責全國執業會員的管理,并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負責本地區執業會員的會籍管理。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協會提出成為中評協執業會員的申請,并提交《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執業會員申請表》(附件1)。
第六條 地方協會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的入會材料審核,并將申請人信息及材料報送中評協。
中評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復核,通過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執業會員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執業會員管理系統)予以確認。
申請成為執業會員可以與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合并辦理。
第七條 執業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評協取消其執業會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中評協;
(二)不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被注銷或者取消登記;
(五)不在資產評估機構工作;
(六)地方協會代管的執業會員代管期限連續滿12個月;
(七)因受行政處罰、處分,情節嚴重;
(八)受到刑事處罰;
(九)中評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取消執業會員資格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有符合取消執業會員資格情形的,由地方協會進行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中評協;
(二)中評協對地方協會上報材料核實后,取消執業會員資格,在中評協網站予以公告,并由地方協會通知本人;
(三)被取消執業會員資格的人員,對中評協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中評協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九條 執業會員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登記辦法》相關要求辦理變更。
第十條 執業會員不再在資產評估機構執業,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協會申請,轉為非執業會員。
第三章 轉 所
第十一條 執業會員離開原資產評估機構加入其他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辦理資產評估師轉所手續。
第十二條 執業會員辦理轉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業會員與資產評估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二)擔任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的,已完成退伙或者財產份額(出資)轉讓手續,或者簽訂財產份額(出資)轉讓協議或者退伙協議;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調查(調查一年未結束的除外)。
第十三條 執業會員轉所應當到轉出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地方協會(以下簡稱轉出地方協會)辦理手續,并提交轉所申請、《資產評估師轉所申請表》(附件2)、轉入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擔任轉出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的,還應當提交合伙人會議(股東會)決議、財產份額(出資)轉讓協議書或者退伙協議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變更后合伙人或者股東名單。
第十四條 執業會員辦理轉所應當按照《資產評估師轉所程序》(附件3)辦理。轉入地方協會應當在《資產評估師轉所申請表》中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師轉所申請表》自轉出地方協會蓋章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跨區轉所的執業會員在未完成轉所手續之前由轉出地方協會管理。
第十六條 執業會員與資產評估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且未轉入另外一家資產評估機構執業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所在地地方協會備案;所在資產評估機構被依法注銷的,執業會員應當在30日內報所在地地方協會備案。
發生前款規定的情形,執業會員應當在30日內辦理轉出手續。地方協會應當在執業會員管理系統中將其轉入地方協會代管節點,代管期限為12個月,代管期間有符合取消執業會員資格情形的,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地方協會代管的執業會員加入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執業,應當及時辦理轉所手續。辭職或者被解聘的執業會員,申請加入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執業的,原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向執業會員和地方協會出具轉所所需的有關材料和證明。
所在資產評估機構被注銷,其執業會員申請加入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執業,不能提供原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的,被注銷的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地方協會應當在轉出機構蓋章處說明并蓋章。
第十八條 符合轉所條件,提出轉所要求的執業會員,其所在資產評估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轉所材料和證明的,執業會員有權向地方協會申訴;跨區轉所的,向轉出地方協會申訴。
第十九條 地方協會收到執業會員申訴后,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書面征詢原因。
資產評估機構在收到地方協會征詢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地方協會遞交書面答復,說明拒絕提供有關轉所材料和證明的理由并提供執業會員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相關證明材料。
資產評估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向地方協會遞交書面答復或者提供相關材料的,地方協會可以直接為執業會員辦理轉出手續,并在《資產評估師轉所申請表》轉出地方協會意見欄中注明原因。
第四章 年 檢
第二十條 中評協負責監督和指導地方協會對執業會員的年檢工作,并授權地方協會負責本地區執業會員的年檢工作。
中評協可以根據需要對地方協會的年檢工作進行抽查。
第二十一條 執業會員年檢基準日為前一年12月31日,執業會員均應當參加年檢。
第二十二條 執業會員年檢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二)是否按規定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三)是否停止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滿12個月;
(四)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備案及離所備案手續;
(五)是否在資產評估機構工作;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是否存在受到行業自律懲戒、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情況;
(八)中評協及地方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執業會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所在資產評估機構為單位向地方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師一覽表》(附件4);
(二)《資產評估師年檢表》(附件5);
(三)資產評估師在資產評估機構工作情況的有關材料;
(四)中評協及地方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地方協會應當對資產評估機構上報的年檢材料和《資產評估機構基本情況表》(附件6)進行審查,在《資產評估師年檢表》中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資產評估師年檢專用章(附件7)。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入會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地方協會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其有關執業會員申請入會事宜。
第二十六條 執業會員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年檢、變更及備案手續的,由地方協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地方協會記入誠信檔案并按有關規定給予懲戒。
第二十七條 中評協或者地方協會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六章 證書和印鑒
第二十八條 執業會員證書由中評協統一規定規格、式樣并統一編號。
執業會員證書由中評協印制、管理,地方協會發放。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師印鑒由中評協統一規定規格和式樣,并由地方協會制作、發放(附件7)。
第三十條 資產評估師印鑒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者授權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條 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其完成的資產評估報告中加蓋本人印鑒,不得在未參與的資產評估報告中使用。
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師簽署資產評估報告時使用的本人簽名和印鑒應當與其《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卡》上記載的簽名和印鑒一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的執業會員辦理相關手續參照本辦法,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參加年檢。
第三十四條 中評協直接受理執業會員(珠寶類)入會事宜。資產評估機構的非資產評估師合伙人或者股東,視同執業會員管理。
第三十五條 持有原《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的人員視同本辦法所稱執業會員,其原印鑒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繼續有效一年。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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